经营租赁融资租赁的对称。为满足承租人临时使用资产的需要而安排的“不完全支付”式租赁。
它是一种纯粹的、传统意义上的租赁。
承租人租赁资产只是为了满足经营上短期的、临时的或季节性的需要,并没有添置资产上的企图(见“融资租赁”)。
经营租赁的主要特点
(1)可撤销。合同期间,承租人可中止合同,退回设备,以租赁更先进的设备;
(2)不足支付。基本租期内,出租人只能从租中收回设备的部分垫支资本,需通过该项设备
以后多次出租给多个承租人使用,方能补足未收回的那部分设备投资外加其应获得利润;
(3)租赁机构不仅提供融资便利,还提供维修管理等项专门服务,
对出租设备的适用性、技术性能负责,并承担过时风险,负责购买保险。
经营租赁的手续 经营租赁是一种双边交易,业务手续比较简单,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:
(1)未来承租人把自已所需租赁的设备名称、规格和型号向租赁机构提出委托。
(2)租赁机构研究该项委托后,与未来承租人一起磋选租设备的租期、租金和支付方式等租赁条款,待谈妥后与未来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。
为简化手续,经营租赁的出租人往往将各类待出租设备按不同的租期和支付方式,
分别列出固定租赁费率,供承租人选择,承租人只需按固定格式填写一份表格式简单租约。
(3)出租人交货、收租并提供出租设备的维修服务。
(4)出租人到期收回租赁事件。
经营租赁泛指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一切租赁形式。
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剩余经济寿命低于其预计经济寿命25%的租赁,
也视为经营租赁,而不论其是否具备融资租赁的其他条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