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章来源:中国税务报 作者:王国林
企业在日常经营中,经常会使用税前扣除凭证入账。如果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范,则会给企业带来潜在的风险。
在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〉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)发布之前,对于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,税务机关一般会要求补缴增值税。随着该文件的出台,企业在经营过程中,如取得的不合规税前扣除凭证(主要为虚开发票),不仅增值税不能抵扣,而且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,从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。因此,企业要严格防范接受虚开发票,包括配票行为。
如何防止接受虚开发票,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。
一是签订供货合同,要附带民事赔偿责任。如在合同中明确,如果提供的虚开发票不能税前扣除,就得赔偿因发票不能抵扣、处罚及加收的滞纳金等损失。
二是结算货款时,如与新企业发生业务往来,结算货款时要留一定的保证金,一旦发票出现问题就可进行补偿。
三是主动考察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、经营规模、生产能力等,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或者发票有异样,就应当引起警惕。如企业提供的货物不属于其经营范围之内,或者提供超出其生产经营能力的产品,都属于异常经营行业,有必要时需及时终止业务交易。
四是择优选择购货对象。纳税人在采购货物的时候,除了要考虑商品的质量和价格之外,还要尽量选取与规模大、经营规范、信誉高或经营时间久的企业交易,尽量不与新办商贸企业发生业务往来。
五是严格结算制度。结算货款一定要向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银行账号结算,杜绝向其他账号、个人账号或用现金结算。
六是仔细比对发票信息。根据发票信息,与供货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等进行核对,比对企业的名称是否一致,以此确定提供的发票是否真实。
七是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协助。纳税人如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,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利用金税工程系统中的协查系统,向供货方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送协查函,落实发票的性质、来源和业务的真实性。